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體育場地和器材設施管理條例
2019-11-08閱讀量:21427

第一章   總則

第一條:為加強我院體育場所的管理,進一步提高體育場所的使用效率,更好地發揮為全院教職員工、學生的服務功能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》、《學校體育工作條例》、《全民健身計劃綱要》和《學生體質健康標準(試行方案)》,結合我院實際情況,特制定本條例。

第二條:學院所有體育場地(包括籃球場、羽毛球場、乒乓球活動區、田徑場、文體活動中心、健身路徑活動區等)、器材及附設的設施應在分管副院長領導下,由體育與藝術教學部行使管理權利。

第三條:學院的場地、器材是為我院教學、訓練、科研、競賽和其它課外活動提供保障和服務,為全民健身、體育休閑、體育娛樂活動提供場所。

第四條:校內各部門、單位和個人使用體育場地,需經體育與藝術教學部批準方可使用。使用者有保障場所安全、保持環境衛生和維護各項活動秩序的義務。在各場地活動項目要與場地功能相符,不得進行其它活動,如要進行其它活動必須經分管院領導批準。

第二章:體育場地日常管理

第五條:體育場地日常管理由體育與藝術部體育教研室派專人直接管理。

第六條:管理人員要認真落實安全防火、環境衛生、崗位職責、設備器材等一系列關于場地管理及規章和制度,加強對場地的監督和檢查,樹立管理育人、服務育人的宗旨,為師生提供安全服務。

第七條:按教務處提供課程表和體育教研室提供的訓練計劃及課外活動計劃,及時準備器材,合理安排場地及開放健身活動中心。

第八條:學院任何單位、個人在使用場地時,若發現場地內有安全隱患、漏水、漏電、設備損壞、能源浪費時,要及時向管理人員報告,促其管理人員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隱患,及時維修,若其自身不能解決,應及時向有關領導反映或請有關部門協助解決。

第九條:在本場地而活動人員要講文明、講禮貌、嚴禁攀登欄桿、圍墻,不準亂扔果皮、紙屑,更不準打架斗毆。

第十條:在場地進行活動時要維護公物,不準踏草坪,對不遵守場地管理制度者,管理人員有權對其進行批評教育,如不服從管理、不接受批評教育者,勒令退出場地。

第三章:運動場地管理

第十一條:運動場地是學院體育教學、訓練、競賽、科研及課外活動的主要場地。未經學院有關領導同意,任何外單位不準使用。

第十二條:嚴禁一切車輛進入運動場地。

第十三條:遇雨、雪天任何人員不準進入運動場。

第十四條:對運動場地內、外體育設施,未經有關領導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隨意搬動、撤換,對場地內、外設施若故意損壞者,要照價賠償,并做出處罰。

第十五條:如外單位使用運動場、由分管院長同意,并由學院按規定,收取租用費。

第十六條:管理人員要定期進行清掃,保養維護場地。場地要保養環境整潔,逐日打掃清理。為全院教職員工學生鍛煉健身創造一個良好的環境。

第十七條:場地管理人員要經常檢查維修學院室外體育設施,如有損壞,應及時維修并向有關領導報告。

第四章:文體活動中心管理

第十八條:文體活動中心只對本院教工、學生在業余時間免費開放,學生進入時應持有學生卡。

第十九條:學生應自覺遵守各項規章制度,穿皮鞋、拖鞋者嚴禁入內,嚴禁在室內吸煙。

第二十條:室內各項器械未經管理人員(教師)允許不得隨意調動、更換。

第二十一條:保持室內清潔衛生,嚴禁在室內亂扔果皮、紙屑、吐痰和高聲喧嘩。

第二十二條:室內公用財產,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私自使用和外借,如發現擅自使用者,予以重罰,公物保管和管理工作由體育教研室配備專職人員負責。

第二十三條:對持器械練習者應要求輕拿輕放,注意安全,發現器械有問題者及時向教師或管理人員反映,及時進行維修。

第二十四條:外單位使用健身活動中心,一律憑單位證明與體藝部聯系,經分管副院長批準方可使用。

第二十五條:值班教師必須每天堅守崗位,不得擅自離開崗位。

第二十六條:值班教師每天必須認真做好器械的檢查與交接手續,如發現器械有損壞,必須登記,并向有關部門匯報。

第五章  體育器材管理

第二十七條:體育器材設專人管理。未經許可,外人不得擅自進入體育器材室。

第二十八條:管理人員要及時編制體育器材維護和購置計劃,保證教學正常進行。

第二十九條:體育器材及設備入庫,要憑單據及時登記,做好帳冊管理,每年年底清倉查庫一次,做到帳物相符。

第三十條:體育器材及設備原則上不向校外出借。特殊情況必須經學校主管部門批準,辦理手續,并按時歸還。

第三十一條:日常管理中,做好防潮、防霉工作。

第三十二條:做到對器材定期保養、及時維修。如有損壞應及時填寫“體育器材及設備損壞報告單”,按有關規定報損。保持常用器材、設備完好無損。

第三十三條:根據教學安排,及時做好準備工作。師生借用,做好借用記錄。

第三十四條:保持室內整潔有序,不準存放其它無關物品。

第三十五條:做好安全防范工作,定期檢查電器、等安全設備,下班前關閉電源開關和門窗。

第三十六:體育器材供體育課、訓練及課外活動使用。其余時間一律不準借用,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借用,要辦理借用手續。

第三十七條:體育課所用器材。由本班體育委員在上課前10分鐘辦理借用手續,下課后如數歸還,并放回原處,保持整齊。如丟失,由各班酌情照價賠償。

第三十八條:代表隊訓練借用器材,由各隊隊長借用。當日用,當日借、用后速還,如有丟失從隊員補助中扣除。

第三十九條:本院教職工、學生借用體育器材,憑工作證、學生證。學生在課外活動時間借用,每證借器材一件,用完當日歸還,如有損壞或丟失,酌情按價賠償。

第四十條:體育器材原則上不外借,如遇特殊情況時,須經有關領導批準,并按設備的品名、數量和使用時間辦理借用手續。如有損壞、丟失一律按價賠償。

第四十一條:對不按時間歸還器材的單位或個人,器材管理及時催還,經催還不還者,上報有關部門處理。

 

二0一七年八月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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